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六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