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四条有效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