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