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