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六条有效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