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五条有效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