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