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四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