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