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