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二节 企业改制第四十条有效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