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