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