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