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