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