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