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五条有效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