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四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