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三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