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