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