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