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