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