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