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