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