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