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