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