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