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