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