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