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