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