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