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