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