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