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