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条有效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