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