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七条有效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