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六条有效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