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五条有效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