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四条有效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