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三条有效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