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