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